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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何竹芳与朱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竹芳,朱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何竹芳,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守丽,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巴艚镇治河北路**号。何竹芳与朱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汉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竹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守丽给付欠款1000元、本院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朱守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守丽资金1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等额财产。审判长 邓 军审判员 王瑞生审判员 肖 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赵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