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田永利与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街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街子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利,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街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街子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田永利。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街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街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周小强,主任。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街子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街子村二组)。负责人王答计,组长。原告田永利诉被告街子村委会、街子村二组土地分配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永利、被告街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周小强、被告街子村二组负责人王答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因二炮工程学院征用本村组土地,经村委会及二组研究,按在册人口均分为2071元。因原告时任二组组长,与村委会因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该分配款由村委会主持分配,所以未给原告分配。其多次向两被告催要,被告未予分配。现要求被告支付土地分配款2071元,及从2003年5月至2007年12月的定期存款利息380元。被告街子村委会辩称,二炮工程学院的征地款已全部发完。向阳公司扩路时占用了二组的土地,应支付原告土地分配款1825元、附着物赔偿款246元,共计2071元。该款于2004年9月已分完,由村里造册发放,到原告家发钱时与原告家人发生争吵。原告一直未领该款,钱仍在村委会的账上。不同意支付原告利息。被告街子村二组辩称,其当时未任组长,不清楚当时情况。经审理查明,2004年向阳公司扩路占用了街子村二组的部分土地,街子村委会分别于2004年8月5日、2004年9月24日同意对占用二组土地的分配款及附着物赔偿款进行发放,应支付田永利土地分配款1825元、附着物赔偿款246元。由于时任街子村二组组长的田永利与街子村委会在土地分配款的问题上存在争议,田永利家人与分配款发放人员发生争吵,田永利一直未领取土地分配款和附着物赔偿款,该款挂在街子村村委会二组账上,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原告于2010年4月19日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分配表、赔偿表、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者所有。原告所在街子村二组的土地被征用后,被告将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向村民进行发放,不违反村民自治原则。由于被告在给原告发放时,发生争吵,原告一直未领取该款,原告并未取得应该取得的收益,且现该款实际仍由被告保存和控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分配款及附着物赔偿款应予支持。被告应从发放分配款之时至2009年12月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街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街子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田永利土地分配款及附着物赔偿款2071元,利息69.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50元。其余5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