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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星耀风机有限公司与绍兴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星耀风机有限公司,绍兴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898号原告:浙江义乌星耀风机有限公司2-2)。住所地:义乌市义浦路13号。法定代表人:吴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建荣,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法定代表人:陈银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星耀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义乌星耀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17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45元,合计311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易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