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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锦华与顾礼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锦华,顾礼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021号原告:卢锦华,黄岩区新前街道新建村2号。委托代理人:张再辉,台州市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礼国,市黄岩区新前街道西范村4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锦华为与被告顾礼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卢锦华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