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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盐民初字第844号原告:吴某甲。法定代理人:高某。被告:吴某乙。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法定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起诉称:被告与原告母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13日生育原告。2008年3月4日,被告与原告母亲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被告支某某告生活费每月200元。但自2009年1月1日起至今未付原告生活费。原告现就读三年级,处于成长阶段,生活费用开支较大,加上物价持续上涨,原约定的200元生活费某某维持现有生活开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某某告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生活费3600元;2、被告从2010年7月1日起支某某告生活费每月25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承担50%,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止(支付方式:每年年底支付);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某乙未到庭,也未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应视为放弃进行答辩的权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户口簿和人口信息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离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的事实。3、离婚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母亲与被告在离婚时对原告抚养事宜的约定。被告未到庭,应视为放弃进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确认案件的相关法律事实如下:原告母亲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13日生育原告,2008年3月4日二人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就原告的抚养事宜作出如下约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至成年,被告每月支某某告生活费2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双方各承担一半。起付时间为自2008年6月1日起,每年年底一次性结清,医疗费和教育费每年年底凭发票结清,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议解决。2010年3月1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生活费,同时亦要求增加生活费为每月250元。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被告与原告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每月200元的生活费,现原告起诉称被告自2009年1月1日起至今未付原告生活费,而被告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有关的抗辩权利,本院只能对原告诉称的该项事实予以认定,即被告应支某某告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生活费3600元。至于原告要求增加生活费至25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被告承担50%的请求,因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先约定的生活费确实已不能满足原告的生活、学习需要,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提高生活费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同时,原告要求被告对有关费用的支付方式为每年一付,属于对自身民事权利行使方式的选择,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某某告吴某甲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生活费3600元;二、被告自2010年7月1日起每月支某某告生活费250元并承担原告医疗费、教育费中的50%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支付方式:生活费在每年的12月份时一次性付清;医疗费、教育费原告凭正式发票在每年的12月份时与被告一次性结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吴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晓炯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人民陪审员  吴金观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沈叶利(附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