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商终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与汤光明、陆焱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4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程其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光明,现羁押于上虞市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焱慧。上诉人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上诉人汤光明、陆焱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12)虞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要求向上虞市公安局调取被上诉人汤光明涉嫌犯罪相关证据,本院予以准许,向上虞市公安局调取虞公立字(2012)81号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载明,该局于2012年6月11日决定对被上诉人汤光明等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汤光明因骗取贷款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现尚在侦查过程中,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虞市人民法院(2012)绍虞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35元,均退还给上诉人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裘青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