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何金玉与何玉道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玉,何玉道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何金玉,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敬波,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玉道,约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玉与被告何玉道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玉于2010年7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金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现退付原告受理费50元,下余诉讼费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杨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