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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何金玉与何玉道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玉,何玉道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何金玉,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敬波,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玉道,约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玉与被告何玉道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玉于2010年7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金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现退付原告受理费50元,下余诉讼费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杨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