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施冬芳与傅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冬芳,傅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161号原告:施冬芳,县递铺镇胜利新村29号,身份证号:330523196812153922。委托代理人:康志跃,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红星,报福镇石岭村沙埠坎自然村3号,身份证号:××214。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冬芳诉被告傅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冬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冬芳撤回对被告傅红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50元,由原告施冬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包静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