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盐××包装有限公司、海盐××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包装有限公司,海盐××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141号原告:海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路。法定的代表人:卜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东路。法定代表人:寿某某。原告海盐××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海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9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名为采购实为加工承揽的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八种规格的纸卡,数量33000只,单价0.23元/只,总金额7590元。本合同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付款方式:月结。合同其他条款均有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合同约定的纸卡。2009年2月24日,原告开具并向被告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载明纸卡33000只,单价税价合计0.23元/只。税价合计人民币7590元。被告收到发票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但均为被告拒付。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7590元;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65.07元(自2009年3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暂计至2010年6月25日,应计至判决之日);三、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合同(传真件)一份,证明双方的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2、货物运单及运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将该货物运送给被告的事实;3、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证明双方经结算,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的事实,金额、数量和合同上一致;4、增值税发票签收单一份,证明被告已收到发票的事实;5、催款函一份,证明原告委托第三人催讨货款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能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属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只能根据原告的举证意见和当庭陈述进行认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4,其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7590元的承揽加工业务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原告称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被告,但未提供相应的邮寄凭证,无法证明其向被告催讨货款的事实,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加工业务关系,2009年2月原告共为被告加工不同规格的纸卡计价款7590元,并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之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加工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之间发生承揽加工业务759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货物运单等予以证明,而被告没有已付款的证据,故被告结欠原告加工费7590元的事实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759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无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盐××包装有限公司加工费759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马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