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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安梅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学斌与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斌,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梅商初字第74号原告:陈学斌,梅溪镇陈斗村余家湾自然村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501041338。委托代理人:肖新运,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梅溪镇高桥路5号。法定代表人:于九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荣标,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斌诉被告浙江九天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陈学斌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斌撤回对被告浙江九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学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