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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金奎与俞菊明、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奎,俞菊明,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58号原告:张金奎。委托代理人:俞新民,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戎。被告:俞菊明。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广言。委托代理人:金学锋,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奎与被告俞菊明、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奎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39元,减半收取2919.50元,由原告张金奎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