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金奎与俞菊明、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奎,俞菊明,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58号原告:张金奎。委托代理人:俞新民,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戎。被告:俞菊明。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广言。委托代理人:金学锋,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奎与被告俞菊明、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奎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39元,减半收取2919.50元,由原告张金奎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