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龙建××团××司与浙江××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龙建××团××司,浙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成龙建××团××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浙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龙建××团××司与被告浙江××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龙建××团××司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成建审 判 员 骆巧梅代理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鲍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