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知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余兴华与徐丽丽、徐启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兴华,徐丽丽,徐启生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111号原告:余兴华。委托代理人:毛荣中、XX仪。被告:徐丽丽。被告:徐启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兴华诉被告徐丽丽、徐启生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兴华撤回对被告徐丽丽、徐启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1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