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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志新与陈龙标、陈金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志新;陈龙标;陈金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23号原告李志新,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大陈镇李孟宅村李宅。委托代理人钱宗堂,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龙标(彪),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大陈镇凰升塘村。被告陈金仙,农民,市大陈镇凰升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新诉被告陈龙标(彪)、陈金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新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金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金仙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新撤回对被告陈金仙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