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孙妙英与王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妙英,王尧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985号原告孙妙英,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崧厦镇爱莲路**号。身份证号码:3306221962********。被告王尧刚,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崧厦镇雀嘴村海胜**号。身份证号码:××11021912。本院受理原告孙妙英与被告王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孙妙英在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金凤二0一0年七月九日书记员XX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