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2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0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9日13时19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严重超载的皖19/B25**变形拖拉机沿兴善大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途经兴善大道9KM+955M嘉善县罗星街道城西村地方时与朱小米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朱小米受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已就此次事故的民事赔偿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小米的陈述、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嘉善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接警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过磅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和解协议、谅解书、赔偿凭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陈某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振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金哲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