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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立弟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弟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立弟,曾用名陈泊言,捕前系陕西润丰行酒业公司业务员。2010年1月2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3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立弟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华萍、代理检察员李楠、被告人陈立弟及其辩护人李建忠、魏建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自2009年3月份始,被告人陈立弟利用其担任陕西润丰行酒业公司业务员,负责商品推销及货款回收工作之便,先后从王子饭店、国花酒店、海岛渔婆饭店等经销单位收回柔西凤系列白酒销售货款及其他费用共计123809元(含王子饭店以35000元抵押轿车1辆)据为已有。破案后赃款已挥霍。2、自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立弟利用���担任陕西润丰行酒业公司业务员,负责商品推销及货款回收工作之便,以向经销单位供货为由,先后从本公司提出柔西凤系列白酒1145瓶(经评估价值人民币34710元)后自行销售,货款据为己有。破案后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立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陕西润丰行酒业责任有限公司材料说明、价格鉴定书、润丰行酒业有限公司出库单、回款记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立弟身为公司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立弟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陈立弟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立弟属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立弟在案发前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故不���初犯、偶犯,该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立弟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立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立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彭晓梅人民陪审员  阎玲人民陪审员  周琪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唐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