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商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范春风与徐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春风,徐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729号原告:范春风,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退休职工,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粮管所。被告:徐金华,成年,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沙埠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春风诉被告徐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春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蒋春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