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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范春风与徐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春风,徐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729号原告:范春风,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退休职工,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粮管所。被告:徐金华,成年,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沙埠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春风诉被告徐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春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蒋春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