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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三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宁波中嘉科贸有限公司与西安恒进计算机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中嘉科贸有限公司,西安恒进计算机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659号原告:宁波中嘉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横河路22号5幢515室。法定代表人:刘明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宗辉,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静,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恒进计算机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中路17号心晴雅苑2-4-A.法定代表人:付福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阳旭,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婕,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嘉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恒进计算机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中嘉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嘉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88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申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