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倪立赶。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