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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车艺英与牟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艺英,牟福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729号原告:车艺英,身份证号码332622197109032163,住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长宁路87号。被告:牟福根,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01142078,住台州市黄岩区茅畲乡西泉村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车艺英与被告牟福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车艺英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元,依法减半收取334.5元,由原告车艺英负担。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