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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阳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阳某某,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阳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阳某某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阳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阳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曹华英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罗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