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电子厂与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电子厂;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438号原告:杭州××电子厂,住所地:杭州市××镇保障桥(苏家桥)。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市镇××村腾飞路。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子厂诉被告郑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电子厂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电子厂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