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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俞甲、浙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俞甲,浙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58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俞乙。委托代理人:俞×。被告:俞甲。被告:浙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城新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委托代理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俞甲、浙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39元,减半收取2919.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