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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衢民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甲、蔡甲、江山市××××市政工程公司、毛某某因与江山市××××市政工程公司、毛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甲,江山市××××市政工程公司,毛某某,蔡甲、江山市××××市政工程公司、毛某某因,江山市××都镇人××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民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甲。委托代理人:蔡乙。委托代理人:姜某。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桥头。法定代表人:秦某某。委托代理人:祝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某。委托代理人:童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市××都镇人××府,住所地:江山市××都××村。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邱某某。上诉人蔡甲、江山市××××市政工程公司、毛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08)江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08)江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小红审 判 员  舒伟霞代理审判员  袁小荣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项红霞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江山市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甲、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市××××市政工程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你院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你院重审。现将原审中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供重审时参考:蔡甲与毛某某签订协议,但与江山市××××市政工程公司及江山市××都镇人××府并无直接合同关系,蔡甲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向江山市××××市政工程公司、毛某某、江山市××都镇人××府主张工程款,请你院在重审时,要求其明确。2、原审中,同一案件同时认定两份异蔡甲与毛某某签订协议,林树才与徐明签订协议,但与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无直接合同关系,林树才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向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请你院在重审时,要求其明确。2、若林树才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则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而林树才的诉讼请求主要为包清工的工程款和为徐明垫资购买的材料款,该两笔款项性质并不相同,原审将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发包人间结算所得的工程款判归林树才,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且属判非所诉,希望你院在重审时予以纠正。二o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