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城民初字6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宋部章与魏忠信、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部章,魏忠信,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莱城民初字695号原告:宋部章。被告:魏忠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的(2010)莱城民保字第105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被告魏忠信已交纳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魏忠信鲁Sxx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月娟审判员 陶洪庆陪审员 孙之海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