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戴××、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戴××,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420号原告:朱××。被告:戴××。被告:施××。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戴××、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现因被告已还清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实体问题已经解决,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戴××、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承担。审判员 钱加政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