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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戴××、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戴××,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420号原告:朱××。被告:戴××。被告:施××。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戴××、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现因被告已还清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实体问题已经解决,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戴××、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承担。审判员  钱加政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