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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边某某与诸暨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诸暨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470号原告边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某某、陈某某。被告诸暨市。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某、王某某。原告边某某与被告诸暨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郭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楼某某、陈某某、被告诸暨市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边某某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工种为邮政储蓄出纳,月应发工资为3396元。2009年5月24日,原告与同单位职工张某某因工作矛盾发生纠纷,争吵中致张某某受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一次性赔偿对方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等经济损失55000元,并履行完毕。而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经有关部门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况下,克扣了原告自2009年8月的部分工资,并责令原告放弃自2009年7月起的双休日时间、年休假休息时间40天为补张某某代班某时,并不得核发加班某资。为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单位主管领导进行交涉未果,遂于2009年11月5日申请仲裁,现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克扣原告的工资6600元,并加付赔偿金3300元,计9900元,支付加班某资16965元。被告诸暨市未递交书面答辩状,其在庭审中辩称:1、被告不存在克扣原告工资的事实,原告将被告单位的员工张某某打伤后,张某某的职位需另找人代班,经协商,原告同意将自己的工资扣下作为代班人员的代班费予以发放,并将存折交给资金调度部门的主任。2、从程序上看,原告在劳动仲裁时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是要求邮政局支付克扣的工资3300元,后被驳回。现起诉要求支付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劳动争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仲裁前置原则,原告对该独立的请求也应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原告自5月28日到7月10日根本没有上班,但被告仍按时发放工资。后原告自愿用双休日、节假日时间予以弥补,故原告并不属于加班,加班某资不应支付。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边某某系被告诸暨市的职工,工种为邮政储蓄出纳,工资为3396元/月。2009年5月,原告与同单位职工张某某发生纠纷,致张某某受伤。张某某因伤未上班期间,被告单位找人代班,被告自2009年8月起每月扣除原告工资1100元用于支付代班人员工资,分6个月共扣除原告工资6600元。原告于2009年5月28日至同年7月10日停工。被告没有扣发原告停工期间的工资。嗣后,原告利用休息时间予以补足。原告于2009年11月5日向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扣发的工资。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诸某某案字(2009)第883号仲裁裁决书、被告申请证人郦某出庭作证的证言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经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与同单位职工发生纠纷,致该职工受伤无法上班,被告另请他人代班,并扣下原告的部分工资用于支付代班人员的工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扣下的工资66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在原、被告协商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才扣下原告的工资用于支付代班人员工资,该辩解缺乏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3300元,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另主张加班某资16965元,但未提供加班的相关证据,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诸暨市支付原告边某某克扣的工资66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边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诸暨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至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 昕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俞哲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