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东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东商初字第247号原告舒某某。被告叶某某。原告舒某某诉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某某诉称,被告于2008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于2008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共计40000元,因被告未归还借款,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二张,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叶某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舒某某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2月23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六点三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叶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祖华审判员 郑建萍审判员 邱 阳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翁青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