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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黎金猛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金猛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7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金猛,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独山县。2005年8月因结伙斗殴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8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金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黎金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黎金猛伙同“高自友”(另案处理)至慈溪市桥头镇上林湖村东园下路25号陈某的住宅,撬窗入室,窃得远邦TDL2019Z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2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黎金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价格认证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本院(2007)慈刑初字第83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黎金猛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金猛以盗窃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破坏性手段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金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金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10年10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艳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威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