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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黄甲、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黄甲,黄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15号原告:周某某。被告:黄甲。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6009284118被告:黄乙。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甲、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日以简某程某某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因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黄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起诉称: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08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黄甲答辩称:因承包义亭古塘水库购买鱼苗、种苗缺资向原告借款属实,1360000元借款中实际包含了六分、八分的利息,我现在服刑,没有能力偿还,等我出去以后会还的。黄乙对借款是不知情的,跟她没有关系。针对被告黄甲的答辩,原告补充陈述为:被告讲的不事实,我出借给黄甲的款项是不包含利息的。二被告借款在前,离婚在后,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黄乙未作答辩。原告周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黄甲向原告借款1360000元的事实。2、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二被告于2008年10月13日办理离婚登记的事实。被告黄甲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黄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本院对证据1、2的证明力予以确认。3、户名为金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帐户明细帐各一份,金某某等三人都是原告的朋友,证明原告出借给被告款项的部分来源于原告向某某的借款。被告黄甲对此表示不知情。本院认为:金某某等人的帐户明细帐与原告出借给被告款项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因此对证据3的关联性不予认定。被告黄甲、黄乙均未提供证据。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黄甲、黄乙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08年10月13日协议离婚。2008年6月30日,原告和被告黄甲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黄甲向原告借款136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30日起至2008年7月30日止;如被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按借款总额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借款届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及时返还借款。被告黄甲至今尚欠原告周某某借款1360000元属实,应当及时予以返还,逾期返还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因双方未明确逾期利息的起付时间,则应自被告逾期之日起计付。被告黄甲、黄乙虽已离婚,但本案债务形成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甲的抗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黄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甲、黄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某借款13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08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78元,减半收取12039元,由被告黄甲、黄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因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附注】(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