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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和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惠琴与魏晓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惠琴,魏晓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和商初字第167号原告沈惠琴,住湖州市吴兴区白雀乡莫家田村莫家田6号。被告魏晓康,长兴县人,住长兴县虹星桥镇罗家村姜家自然村**号。本院受理原告沈惠琴与被告魏晓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宗宝美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惠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670元,由原告沈惠琴负担。审判员  陈满民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马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