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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信用联社与被告应甲、应乙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与应甲、应乙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应甲,应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456号原告: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住所地:仙居县城区××城××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应甲。被告:应乙。原告信用联社与被告应甲、应乙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珊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和被告应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原告信用联社诉称:2009年1月21日,被告应甲经被告应乙担保,与我社所属的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安洲信用社(下称安洲信用社)签订了一份金额为40000元整的借款合同,约定月息为8.97‰,借款期限自2009年1月21日起至2010年1月20日止,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同日,安洲信用社履行了贷款义务。借款期满后,被告应甲未还本付息,被告应乙也未尽担保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应甲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自2009年1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应乙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应甲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因我生病目前无能力还款,等我身体恢复健康后再去挣钱还款。应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信用联社的陈述相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2009年1月21日,原安洲信用社与被告应甲、应乙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应甲在借款期满后未还本付息,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乙作为保证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信用联社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自2009年1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应乙对被告应甲的应付款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被告应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7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账号:90×××01040003235)。审 判 员  崔珊香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好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也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