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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95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深圳东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深圳东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9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东部××有限公司。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东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于2009年4月开始将上诉人工作的餐厅外包给其他公司经营,大侠谷分公司再无其他由被上诉人自营的餐厅和被上诉人所从事的洗碗工工种,即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双方曾就上诉人转入职其他部门或外包的其他公司进行协商,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属于”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原审据此认定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并判令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恢复工作和支付2009年4月1日之后的劳动待遇(工资、社保等)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已于2009年3月解除,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2009年4月份以后的工资、降温费、过节费、餐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确认上诉人于2009年3月17日存在倒卖员工亲友入园单的违规行为,根据2009年2月28日施行的《东部华侨城员工亲友入园单管理规定(试行)》,被上诉人有权对上诉人处以500元的罚金。原审据此判令被上诉人退还因上诉人倒卖员工亲友入园单的违规行为被多扣发的人民币336元(836元-5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4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退还836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09元、支付一倍赔偿金836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请求的因被上诉人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而丧失失业救济金的赔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的主张,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范畴,上诉人可向有关部门寻求解决,本院对此不作处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   波审 判 员 俞   红代理审判员 聂   效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