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95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货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货运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9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货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深圳市××货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09年12月24日,盐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盐劳仲案字(2009)231-1号仲裁裁决书,上诉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盐劳仲案字(2009)231-1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定驳回深圳市××货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现该裁定已生效。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书已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现上诉人又以其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原审据此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货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 波审 判 员 俞 红代理审判员 聂 效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