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秦绍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秦绍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莱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被执行人秦绍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秦绍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0)莱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传家于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总标的额1000.02元,未执行1000.02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山区人民法院(2010)莱执字26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侯德山执行员 高绪波执行员 唐茂群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