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雪芬与王惠霞、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雪芬,王惠霞,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301号原告石雪芬,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黄龙乡振兴弄8号。现住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舟渔宿舍112号楼201室。被告王惠霞,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明珠路42号1幢703室。被告王海军,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明珠路42号1幢7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雪芬诉被告王惠霞、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雪芬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雪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石雪芬负担。审 判 员 王雷震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郑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