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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雪芬与王惠霞、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雪芬,王惠霞,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301号原告石雪芬,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黄龙乡振兴弄8号。现住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舟渔宿舍112号楼201室。被告王惠霞,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明珠路42号1幢703室。被告王海军,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明珠路42号1幢7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雪芬诉被告王惠霞、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雪芬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雪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石雪芬负担。审 判 员 王雷震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郑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