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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路迈与郑金荣、吴成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路迈,郑金荣,吴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陈路迈。被执行人:郑金荣。被执行人:吴成生。申请执行人陈路迈高小红与被执行人郑金荣、吴成生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询银行账户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135号执行一案(标的94500元本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念宁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 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