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丽民终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民终字第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麻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乙。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上诉人徐某甲为与被上诉人徐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0)丽缙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漏列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缙云县人民法院(2010)丽缙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缙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邹一峻审 判 员 余慧娟代理审判员 程允平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