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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荣华、汪荣华为与被告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张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荣华,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539号原告:汪荣华,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824196608140019),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建学路29号202室。被告:张燕,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824198608185929),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桃溪路162号。原告汪荣华为与被告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荣华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荣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燕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荣华撤回对被告张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汪荣华负担。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蒋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