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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浦商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徐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徐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1957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徐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宏宇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擅自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8日,两被告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2分,到2010年6��8日前归还,并由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讼到法院要求判令:由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4800元(利息按2分利计算自2009年6月8日至2010年6月8日,以后另计),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告提供了由被告徐某某于2009年6月8日出具的借条一张、两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某某于2009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到2010年6月8日还本付息,并由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徐某某至今本息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徐某某于2009年6月8日出具的借条、两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原告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某某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合法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擅自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徐某某、黄某某归还原告郑某某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在月利率2%的限额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自2009年6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王宏宇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周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