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茅执字第38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工程处与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工程处,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土门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茅执字第386-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工程处。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茅箭宾馆。负责人姚忠平,该工程处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超,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土门学校。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八亩地村。法定代表人李长平,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工程处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一案中,依法于2009年5月12日向第三人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土门学校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土门学校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本院查明第三人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土门学校在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八亩地村砖木结构房屋六间东侧有偏厦一间(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64条、第6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第三人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土门学校在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八亩地村的砖木结构房屋六间东侧的偏厦一间。二、该房屋由第三人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土门学校占有。在查封期间内,第三人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土门学校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第三人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土门学校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杞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0年7月8日地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朱新祥办公室合议庭成员:张雄、刘曙光、柏韧案件主审法官:刘曙光书记员:杞翔评议: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工程处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工程处。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茅箭宾馆。负责人姚忠平,该工程处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超,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土门学校。住所地张湾区汉江路街办八亩地村。法定代表人:翁昌先,该校校长。二、执行的过程:2008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依据(2007)茅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我院申请执行。2008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付给申请执行人148500元及利息(自2007年4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2009年4月14日被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称其对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土门学校有到期债权364615.65元,5月12日本院向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土门学校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该校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不得向被执行人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清偿所负债务,而应于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工程处清偿。如对履行该到期债务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又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送达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土门学校即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2009年7月7日,承办人再次找到该校校长李长平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该校校长李长平称该校欠款24万余元,但无履行能力。2009年10月13日我院作出(2008)茅执字第386-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土门学校的到期债权中的24000元予以强制执行。并查封该校200现查明第三人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土门学校在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八亩地村有出租的土木结构房屋六间。但任不足于本案的执行标的。三、需要合议的问题:建议查封第三人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土门学校在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八亩地村的砖木结构房屋六间东侧的偏厦一间。四、承办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的规定,建议查封第三人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土门学校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八亩地村该校园出租的土木结构房屋六间。张雄:同意承办人意见。柏韧:同意承办人意见。五、合议庭意见查封第三人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土门学校在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八亩地村的砖木结构房屋六间东侧的偏厦一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