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华×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03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华×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2月20日作出的深南劳仲案字(2009)2063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华×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华×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华×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彭 安 明 审判员 何 伟 云 审判员 庄 新 元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胡旬子(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