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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金友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601号原告张金友,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玉城街道犁头嘴村尖沙嘴南路210号。被告XX,街道玉兴东路28号1701室。原告张金友为与被告陈笑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台玉商初字第16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保证人已于2010年7月8日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XX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的房产(产权证号为0109**)抵押、转让、出租等手续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玲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