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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何志阳与龚荷香、支菊芳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阳,龚荷香,支菊芳,龚棋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864号原告何志阳,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永兴路5-3号。委托代理人张秀红。被告龚荷香,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后申塘村霸林桥9号。被告支菊芳,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后申塘村霸林桥9号。被告龚棋标,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杨一村宗泽。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阳诉被告龚荷香、支菊芳、龚棋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阳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