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某、李某等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郝某
案由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二OO九年三月五日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罪审理期间被羁押93天)。因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无业。二OO九年三月五日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罪审理期间被羁押93天)。因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郝某,无业。因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郝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王某、李某、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郝某三人经预谋,采用由被告人李某使用改锥、钳子等工具撬机动车牌照,被告人郝某放风及向车玻璃上粘贴“要车牌打电话150××××0170”信息的贴条,被告人王某藏匿车牌照的作案方式,分别于2010年1月23日和28日在唐山市路南区春光楼及路北区德源里、东大里、军安里四个小区内盗窃机动车牌照共11副。其中,2010年1月23日凌晨,三被告人在唐山市路南区春光楼110楼2门门口盗窃谢某某荣威轿车津H×××××车牌照一只;同年1月28日凌晨,三被告人在唐山市路北区德源里小区701楼、702楼、703楼附近,盗窃车牌号为京H×××××、冀B×××××、京J×××××、冀F×××××、冀A×××××、京L×××××等轿车前后牌照共6副;在东大里小区109楼、112楼附近盗窃车牌号为京H×××××、京H×××××轿车前后牌照共2副;在军安里小区143楼附近盗窃车牌号为冀B×××××、冀B×××××轿车前后牌照共2副。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李某、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谢某某、苏某某、吉某某等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郝某以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郝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李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前罪缓刑,与本次犯罪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12年10月25日止)。被告人李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12年10月25日止)。被告人郝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11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小明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