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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旭辉与戚田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旭辉,戚田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234号原告石旭辉,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大唐镇上香头村。被告戚田力,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大唐镇戚家市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旭辉与被告戚田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旭辉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戚田力所有的价值3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旭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戚田力所有的银行存款3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纯青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