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鄂0502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20-07-30
案件名称
阮正兰与付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阮正兰;付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02民初603号原告:阮正兰,女,汉族,1953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付明英,女,汉族,1957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正兰诉被告付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正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阮正兰承担。审判员 李浩民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