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路民初字第731号原告陈某。被告管某。原告陈某与被告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3月16日在原黄岩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1990年4月18日育长女管陈甲,1995年12月15日育次女管陈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自2000年起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女管陈乙由原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止,并愿承担抚养费。被告管某未作答辩。���审理本院认定,原告陈某与被告管某于1989年3月16日在原黄岩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1990年4月18日育长女管陈甲,1995年12月15日育次女管陈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自2000年起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4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路桥区路南街道长浦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户口簿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管某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自2000年起分居生活至今,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管陈乙至能独立生活止,并愿承担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管某离婚。二、婚生女管陈乙由原告陈某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止,抚养费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长 林日乾审 判 员 张秀敏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林 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10)台路民初字第731号原告,陈某,住路南街道长浦村三区58号。被告,管彦飞,住路南街道长浦村三区58号。审判长(员)张秀敏、张凯水二○一○年七月九日书记员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