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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爱春与郑梅红、徐克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爱春,郑梅红,徐克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吴爱春。被执行人:郑梅红。被执行人:徐克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7)温泰民二字第202号调解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郑梅红、徐克乾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潘XX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陶智俊 来自